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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38192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4/8/14
承辦人員
陳玉珍
上傳人員
陳玉珍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學生,校外人士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138
主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函釋公務機關應為所屬志工(不論其是否具有公務人員身份)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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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3年8月4日衛部救字第1030121624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依志願服務法第16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故公務機關應為所屬志工(不論其是否具有公務人員身份)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三、國立大學依據志願服務法進用校內現職人員於公餘時間擔任志工,渠等權益應依據招募志工公告之運用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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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
61039
是否需要郵寄
最後更新日期
201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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