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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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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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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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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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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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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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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學生,校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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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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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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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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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函釋公務機關應為所屬志工(不論其是否具有公務人員身份)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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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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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3年8月4日衛部救字第1030121624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依志願服務法第16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故公務機關應為所屬志工(不論其是否具有公務人員身份)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三、國立大學依據志願服務法進用校內現職人員於公餘時間擔任志工,渠等權益應依據招募志工公告之運用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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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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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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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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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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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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