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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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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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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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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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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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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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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學生,校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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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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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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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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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關於公保被保險人依法徵服研發替代役而留職停薪者,於第3階段役期留職停薪期間應參加之保險種類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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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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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銓敘部103年6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33851350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查現行替代役實施條例相關規定,替代役類別區分為一般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又研發替代役役期共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期間依內政部及勞動部函釋為「服役年資」;第3階段期間(2年)則係「用人單位工作年資」。又第三階段役男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有關勞動條件及保險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 三、基於研發替代役與一般替代役、常備役之兵役公平性,公保被保險人因服研發替代役,於原單位辦理留職停薪,其「服役期間」(第1階段及第2階段之役期)應依公保法第10條第1項所定「由政府或私立學校負擔渠等自付部分保險費」;而於第3階段服役期間之留職停薪期間(屬適用勞基法),如係受僱於「不得參加公保之用人單位」,應退出公保並辦理參加勞保;設若被保險人係受僱於「應參加公保之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則依公保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選擇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其選擇繼續加保者,不得再另參加勞保;其選擇退出公保者,應依前開勞保相關規定,參加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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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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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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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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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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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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