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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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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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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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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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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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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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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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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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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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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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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103年6月6日部退一字第10338567341號令訂定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並自103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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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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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殘廢給付標準共分為全殘廢、半殘廢、部分殘廢三級。 (一)因公全殘廢給付36個月;半殘廢給付18個月;部分殘廢給付8個月。 (二)因疾病或意外致成全殘廢給付30個月;半殘廢給付15個月;部分殘廢給付6個月。 二、新訂定之殘廢給付標準標準規範事項,共計10條;要點如下: (一)殘廢種類共分為九種:眼、耳、口、胸腹部臟器、精神、神經、肢體或關節、頭或臉部、皮膚。 (二)所定殘廢種類之狀態、等級、審核及給付標準,以附表明定之。 (三)被保險人永久殘廢,須與其所受傷害或罹患疾病有相當因果關係。 (四)明列所稱醫治終止日及終身無工作能力之認定。 三、檢附發佈令影本、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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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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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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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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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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