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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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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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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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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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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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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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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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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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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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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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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自103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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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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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3年5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35213號函辦理,並檢附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二、為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納入生育給付,衡平公教人員之權益(係因男性公教人員、本人依公保法繳付保險費未滿280日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無法申領公保生育給付),並基於國家整體資源合理運用,採不重複補助原則,爰修正生活津貼相關支給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健保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男性公教人員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二)修正生育補助給付對象為「公教人員配偶分娩或早產」或「本人依公保法繳付保險費未滿280日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 (三)增列得申請補助之早產要件「需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 (四)修正計算生育補助給付(2個月薪俸額)基準薪俸額為「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 (五)為鼓勵生育,增列「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另增給生育補助」。 (六)配合內政部實施新式戶口名簿,增列「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請領婚喪生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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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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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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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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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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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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