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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37445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4/6/7
承辦人員
陳玉珍
上傳人員
陳玉珍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130
主旨
轉知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修正,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將自104年1月1日起,改為每3個月發給一次。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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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3年5月26日部退三字第1033802272號書函辦理。
二、依考試院103年5月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發放期程重行規定如下:
(一)第1期:1至3月份月撫慰金,發放日期1月16日。
(二)第2期:4至6月份月撫慰金,發放日期4月16日。
(三)第3期:7至9月份月撫慰金,發放日期7月16日。
(四)第4期:10至12月份月撫慰金,發放日期10月16日。
三、另有關「月撫慰金喪失或停止消極條件」,以及「月撫慰金領受人亡故時,其在發放金額所涵蓋之期間內,已發之該期月撫慰金不予追繳」等相關發放原則及執行事項,仍照銓敘部102年7月29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3號及同年11月26日部退三字第10237818252號等二函規定辦理。
四、檢附原函及月撫慰金發放文宣各1份。
文件電子檔
文件電子檔
文件大小
174283
是否需要郵寄
最後更新日期
2014/6/7

附件  


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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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月撫慰金發放修正規定 附件電子檔 76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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