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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37442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4/6/7
承辦人員
陳玉珍
上傳人員
陳玉珍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學生,校外人士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85
主旨
轉知教育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解釋令。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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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5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79884號函辦理。
二、本次核釋旨揭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因辦公往返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指發生意外危險必須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遭受暴力、發生意外危險或猝發疾病,且其傷病與其所受暴力、所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但因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三、所稱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包含下列情形:
 (一)自居住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二)在上班日之用膳時間,自辦公場所前往用膳往返途中。
 (三)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回居住處所途中。
 (四)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鄉省親或返回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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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
6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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