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大文件公告系統
主資料: 文件公告查詢
友善列印匯出 Excel匯出 Word匯出 HTML匯出 CSV
回到資料主畫面頁
36889
|
人事室
|
2014/5/5
|
陳玉珍
|
陳玉珍
|
公告
|
教職員工
|
人事
|
否
|
67
|
轉知依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有關被保險人重複加保之相關權益規定,請參照。
|
|
|
2050/12/31
|
人事室公告 主旨:轉知依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有關被保險人重複加保之相關權益規定,請參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103年4月30日公保承一字第1030001655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公保被保險人不得另行參加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簡稱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 三、公保被保險人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簡稱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等六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但不予給付。另被保險人所繳之保險費,概不退還,但非可歸責於服務機關(構)學校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得退還其所繳之保險費。 四、具有下列各款年資之一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於民國94年1月20日以前之重複加保年資。 (二)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保險效力起算規定與本保險不同所致且不超過60日之重複加保年資。 五、本校教師同仁針對重複加保之相關權益問題如有疑義,請同人事室陳玉珍(分機:2511)聯繫。
|
文件電子檔
|
109262
|
是
|
2014/5/5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