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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36622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4/4/19
承辦人員
陳玉珍
上傳人員
陳玉珍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學生,校外人士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77
主旨
轉知銓敘部民國75年3月24日75台華特一字第07130號函及84年9月25日84台中特三字第1196604號函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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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案陳銓敘部102年12月19日部退四字第1023687742號函;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撫卹法,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要件: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之因公死亡,如係因公務人員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依病故或意外死亡規定給卹。前開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定之。
三、爰銓敘部75年3月24日函所定「公務人員被選派參加非政府機關所舉辦之各項運動,於比賽期間因猝發疾病,或發生意外,以致死亡」及84年9月25日函所定「公務人員無照騎機車送公文往返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均與現行撫卹法之規定不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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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
100470
是否需要郵寄
最後更新日期
2014/4/1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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