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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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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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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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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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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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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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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學生,校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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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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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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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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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民國75年3月24日75台華特一字第07130號函及84年9月25日84台中特三字第1196604號函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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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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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案陳銓敘部102年12月19日部退四字第1023687742號函;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撫卹法,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要件: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之因公死亡,如係因公務人員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依病故或意外死亡規定給卹。前開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定之。 三、爰銓敘部75年3月24日函所定「公務人員被選派參加非政府機關所舉辦之各項運動,於比賽期間因猝發疾病,或發生意外,以致死亡」及84年9月25日函所定「公務人員無照騎機車送公文往返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均與現行撫卹法之規定不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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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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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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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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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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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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