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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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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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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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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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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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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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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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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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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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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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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支領月退休金(俸)之退休(職、伍)再(轉)任人員,其發放機關與再任機關(構)之查核及防杜機制相關事宜,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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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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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教育部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2月6日總處給字第1030022269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退休人員再任專任公職或符合一定條件之財團法人、政府轉投資事業職務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二、為期軍公教處理一致,杜絕退休人員再任支領雙薪問題,教育部轉知支領月退休金之教育人員再(轉)任,其發放機關與再任機關(構)之查核及防杜機制改善做法。 (一)發放機關: 應於各奇數月5日以後,連結教育部或銓敍部網站,發現再任情形,主動行文再任機關並依立法院決議,扣減其每月再任薪資,避免再任人員隱匿不報或蓄意不實具結。 (二)再任機關: 1.再任人員到職時,建立書面具結 (有無領取月退、優惠 存款),蓄意不實具結,依具結書辦理。 2.於再任人員到職之日起15日內主動行文發放(原服務) 機關查證,俾利發放機關與再任機關兩方查核比對。 3.發給薪資後,發現領受人有再任及溢領薪資情形,應即 辦理追回作業,並通知領受人於3個月內繳還,必要時 得協商之。 三、具結書範例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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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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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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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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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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