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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35871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4/3/4
承辦人員
陳玉珍
上傳人員
陳玉珍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68
主旨
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案業經總統於民國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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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說明: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案業經總統於民國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全文共計51條。條文規定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24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二、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新增生育給付、按月給付之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二)養老及死亡給付計算標準按最後在職十年平均實際保俸額計算。殘廢、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則按事故當月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
(三)得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條件:繳付保費滿15年以上且年滿65歲,或繳付保費滿20年以上且年滿60歲,或繳付保費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
(四)具103年1月14日前之保險年資且符合請領養老年金者,得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或養老年金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五)支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及現職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係具中華民國國籍之配偶、子女、父母,並具該法第28條第3項之條件者,得擇領遺屬年金給付。
(六)養老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按月發給,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死亡當月止。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赴國外、香港、澳門等地區超過1個月者,得申請改為每滿六個月發給一次。
(七)依法退休並請領養老給付且於該法103年1月14日修正施行後再加公保者,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67.5%,其餘32.5%由服務機關學校補助。
三、該法103年1月14日修正之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限私立學校被保險人適用。其他被保險人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本法修正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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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29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 附件電子檔 198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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