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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34992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3/12/2
承辦人員
陳玉珍
上傳人員
陳玉珍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134
主旨
轉知各機關工友於72年4月29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服務5年以上經依法轉任編制內職員人員現仍在職者,得於102年12月1日以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工友服務機關學校申請先行辦理工友退職之規定,以其適用期限已屆,為保障當事人權益,請查照。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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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11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20055712號函辦理。
二、各公立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及駐衛警於89年11月17日後,97年12月2日前已辦理退離生效者,於68年6月前如曾具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技工、工友或駕駛年資5年以上,未全數核給前述年資退離給與者,由各機關學校於102年12月1日前主動清查重行核算該段年資之退離給與。
三、各公立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及駐衛警於89年11月17日以後仍在職者,曾於72年4月29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服務5年以上,得選擇於102年12月1日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工友服務機關學校申請先行辦理工友退職,案經核定後即不得要求變更。
四、自102年12月2日之後,曾任未核給退職給與之工友年資,應回歸行政院88年11月25日函頒之「工友依法改任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
其曾任工友年資之處理原則」之規定,於依法辦理職員退休(職)、撫卹或資遣時再予處理。
五、檢附說明一原函及說明四之處理原則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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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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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依法改任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其曾任工友年資之處理原則 附件電子檔 75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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