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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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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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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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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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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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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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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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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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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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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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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 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除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部分自103 學年度第1學期起實施外,其餘修正部分 自102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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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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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102年10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20053029號函辦理;檢附旨揭函文、補助表及修正對照表影本各1份。 二、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為配合各相關部會進行重複請領政府助學措施勾稽比對之作業時程,爰將申請期限由「註冊日起三個月內」修正為「當學年上學期於十月二十五日前、下學期於四月十日前」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第二點) (二)、增列「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均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第五點序言之但書) (三)、獲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第五點第一款) (四)、公教人員子女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如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進修學院及技職校院附設進修學院),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第五點第四款) 三、另於旨揭補助表之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六點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原規定第十點。各類就讀學校之補助支給數額未增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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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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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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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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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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