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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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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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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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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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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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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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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學生,校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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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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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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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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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所稱「實際負領導責任」認定及追繳溢發俸給之除斥期間與請求權內容及範圍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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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文機關:教育部 來文日期:102.04.30 來文字號:臺教人(四)字第1020061794號
內文摘要: 一、有關主管人員「實際負領導責任」之認定部分: 擬任人員須同時符合「擔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務」及「實際負領導責任」兩個要件,始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至於是否實際負領導責任,由機關依個案實際情況予以審認。
二、有關追繳溢發俸給之違法行政處分除斥期間計算疑義部分: 追繳溢發俸給之違法行政處分除斥期間係以有權撤銷機關確實知悉有違法情事時起算2年,尚非以違法原因發生時(俸給發放時)起算。
三、有關撤銷溢發俸給之違法行政處分後,其請求權內容及範圍疑義部分: 1.俸給之給與係屬「授益行政處分」,須先行撤銷原行政處分後始得請求返還溢領之俸給。 2.薪資有溢發情形,所為應返還之表示,則為該違法溢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處分。 3.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受領人因原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消滅時效並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 4.至於其得請求返還之內容及範圍,係原處分所受領之數額,非僅得請求自撤銷原處分時起回溯計算5年之數額。是以,在請求權時效尚未消滅前(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5年內),得請求返還之內容及範圍,係原處分所受領之全部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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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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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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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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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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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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