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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31666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3/3/18
承辦人員
陳玉珍
上傳人員
陳玉珍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學生,校外人士
性質
其它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205
主旨
教育部函轉內政部調降自然人憑證IC卡工本費25元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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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摘要
一、 自然人憑證IC卡工本費自本(102)年4月1日起由新臺幣275元調降為新臺幣250元。
二、 自然人憑證目前效期為5年,可繼續辦理展期3年(依現行規定僅限展期一次),共計使用期限最長為8年。
三、 為確保憑證使用之安全,94年度申辦自然人憑證之用戶,於102年到期後憑證自動失效。如仍有使用憑證之需求,請您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IC卡工本費及E-MAIL信箱,親臨任一戶政事務所,重新申請自然人憑證。

相關函文請參閱附檔文件。
文件電子檔
文件電子檔
文件大小
89163
是否需要郵寄
最後更新日期
201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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