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暨大文件公告系統
主資料: 文件公告查詢
友善列印匯出 Excel匯出 Word匯出 HTML匯出 CSV
回到資料主畫面頁
|
30776
|
|
人事室
|
|
2013/1/3
|
|
全秀珠
|
|
全秀珠
|
|
公告
|
|
教職員工
|
|
人事
|
|
否
|
|
207
|
|
轉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8點,業經教育部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以臺人(二)字第1010226686B號令)。
|
|
|
|
|
|
|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應屆獎勵之資深優良教師,均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由服務學校調查,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國立與私立大專校院、本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由學校負責審查,列冊報本部核定致贈獎勵金。 (二) 國立與私立大專校院之附屬學校、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由學校負責審查,列冊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致贈獎勵金。 (三) 直轄巿立學校及直轄巿轄區內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學校負責審查,列冊報各該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致贈獎勵金。 (四) 縣(巿)立學校及縣(巿)轄區內私立國民中學以下學校,由學校負責審查,列冊報各該縣(巿)政府核定致贈獎勵金。 依前項規定負責審查之學校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審查事宜。 符合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教師因故未於當年度申請者,得申請補辦。但年資已符申請高一年屆之獎勵者,不得申請補辦低一年屆之獎勵。
|
|
|
|
0
|
|
是
|
|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