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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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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保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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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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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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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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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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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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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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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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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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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多房間職務宿舍(學人宿舍及教職員宿舍)配住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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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本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約聘教師、約聘研究人員及其他經校長核定相當教師資格者),委任以上職員、駐衛警 主旨: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多房間職務宿舍(學人宿舍及教職員宿舍)計有9戶將空出可供配住,請轉知 貴單位符合申請資格人員有意配住者提出申請,請 查照。 說明: 一、請轉知 貴單位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約聘教師、約聘研究人員及其他經校長核定相當教師資格者) (以下簡稱教師),委任以上職員、駐衛警 (以下簡稱職員),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連同申請表遞送總務處保管組彙整,俾憑提請宿舍調配委員會辦理調配事宜。 二、依據本校職務宿舍借住暨管理要點第五點規定:教職員宿舍中至少應保留3戶供職員申請借用,保留1戶供職工申請借用,並且與教師分開比點…。本次空出待配之多房間職務宿舍如附檔,計有職員保留待配戶2戶,教師保留待配戶7戶,無職工保留待配戶。 三、另大學路11號之現住戶(教師)依本校職務宿舍借住暨管理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已提出續住之申請,並參加公開積點評比,若現住戶之積點排序仍在可配住名額內時,現住戶有優先選擇續借原有房舍資格。 四、本次法定借住契約期間:(一)新住者(未曾借住過學人宿舍):自通知入住日起算15年。(二)續住者(即將住滿8年之現住戶):自本次借住滿8年之日再加7年,合計15年。(三)再住者:(曾經借住過學人宿舍並已遷出)以新訂之職務宿舍借住暨管理要點規定15年期限扣除已曾借住期間後之剩餘期限。 五、申請截止日期:101年12月27日星期四下午5:00止,逾期視同放棄,如有疑問,請致電本校總務處保管組許淑惠組員(本校分機:2443)洽詢。 六、為確實查核申請人之積點,有關配偶及隨任之直系親屬(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如同任公職(或曾任公職),應檢附其服務機關(或前服務機關)未獲輔購住宅貸款、未承購公有眷舍房地、未配住公有眷舍證明,以利統計審查評比。 七、依本校職務宿舍借住暨管理要點規定,配偶及直系親屬不隨居任所者,應在三個月內遷出,故有上列情形者請勿申請,借住期間如遇有類似情形者,將依事務管理手冊-宿舍管理第1章第6點第3項:「宿舍借用人不遵守宿舍規則或公約,經事務管理人員勸導無效者,簽請機關首長處理。」之規定辦理。 八、另依行政院「宿舍管理手冊」第九點規定略以「借用宿舍經核定後,...應在15日內與宿舍管理機關簽訂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後遷入,其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公證費用為4,500元,併此敘明。 九、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申請表請逕至本校總務處保管組網頁(http://www.doc.ncnu.edu.tw/affas/attachments/article/146/多房間職務宿舍(學人宿舍及教職員宿舍)申請表.doc)下載。 十、職務宿舍申請人之積點計算標準: (一)薪級積點:俸點 (俸額)每20元折算一點(小數點保留)。 (二)年資積點: 1、自到校(含籌備處)日起計算每滿3個月為一點,不滿3個月者不計。如年資中斷後又返校任職者,不計其中斷之年資;兼任教師改為專任後其兼任年資不計,留職停薪期間亦不計其年資。 2、申請宿舍調整者自目前使用之宿舍核准借用之日起算年資。 (三)職務積點: 1、教師部分:. 教授40點,副教授32點,助理教授24點,講師16點,研究人員及其他經校長核定相當本校專任教師資格者積點比照同等級教師。 2、職員部分: 簡任職員30點,薦任職員25點,委任職員(含駐衛警)20點,技工(工友)15點。 3、現(曾)任本校一級單位主管年資每年加2點,一級單位副主管年資每年加1.5點,二級單位主管年資每年加1點,二級單位副主管年資每年加0.5點,不滿一年者不計點。最高以10點為限,但同一年度僅得採計一項主管年資。 (四)眷口積點: 1、申請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包括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及父母)隨居任所者,每口加計3點,最多算至12點。 2、配偶或直系親屬同具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資格者,應擇一申請借住,並加計10點。 3、申請單房間職務宿舍者,眷口積點不列入計算。 (五)考績積點: 1、職員、職工依最近3年考績計點,甲等每年3點,乙等每年1點,丙等不計點。 2、教師按到校日起算,每服務滿1年以2點計算,不滿一年者不計點。最高以6點為限。 3、借調期間,考績不予計算。 (六)自有住宅及距離積點: 1、申請人居住地點在埔里鎮內3點,台中、彰化、南投境內6點,其他地區9點(以申請人本人之戶籍所在地為居住地)。 2、申請人本人、配偶及隨居任所之直系親屬目前於埔里鎮內未擁有自有住宅者加計10點。 (七)身心障礙及等級:申請人具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中度以上者加計20點,輕度加計10點。 (八)負責業務借用宿舍之需求程度:申請人有職務輪調或職務特別需要(如需輪值或假日、夜間值勤),由宿舍借住人提出相關證明,經宿舍調配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加計5點。 總務處保管組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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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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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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