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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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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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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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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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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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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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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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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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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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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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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補充規定赴大陸地區居住之月撫慰金領受遺族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月撫慰金者之發放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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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補充規定赴大陸地區居住之月撫慰金領受遺族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月撫慰金者之發放相關事宜 。(銓敘部1011114部退一字第1013660023號)
現行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月撫慰金領受遺族,應暫停發給月撫慰金,俟其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申請回復其權利。
前開遺族,發放查驗期間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且長達6個月以上而無法親自返臺領取月撫慰金,得檢具下述文件: (1) 確有行動不便之醫院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2) 身分證明文件 (未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者,應檢附我國國民身分相關證明文件) (3) 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且未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證明文件 (4) 領受遺族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大陸地區居民證或常住人口登記表)及親屬關係公證書 送經大陸地區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再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向發放機關提出申請並由發放機關依規定覈實認定發給;倘該行動困難事由已消滅,仍應依規定返臺親領。
PDF附檔:教育部轉知函、銓敘部書函、切結書及親屬關係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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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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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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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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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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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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