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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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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保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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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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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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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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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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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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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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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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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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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職務宿舍申請人之積點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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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職務宿舍申請人之積點計算標準:
(一)薪級積點:俸點 (俸額)每20元折算一點(小數點保留)。
(二)年資積點:
1、自到校(含籌備處)日起計算每滿3個月為一點,不滿3個月者不計。如年資中斷後又返校任職者,不計其中斷之年資;兼任教師改為專任後其兼任年資不計,留職停薪期間亦不計其年資。
2、申請宿舍調整者自目前使用之宿舍核准借用之日起算年資。
(三)職務積點:
1、教師部分: 教授40點,副教授32點,助理教授24點,講師16點,研究人員及其他經校長核定相當本校專任教師資格者積點比照同等級教師。
2、職員部分: 簡任職員30點,薦任職員25點,委任職員(含駐衛警)20點,技工(工友)15點。
3、現(曾)任本校一級單位主管年資每年加2點,一級單位副主管年資每年加1.5點,二級單位主管年資每年加1點,二級單位副主管年資每年加0.5點,不滿一年者不計點。最高以10點為限,但同一年度僅得採計一項主管年資。
(四)眷口積點:
1、申請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包括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及父母)隨居任所者,每口加計3點,最多算至12點。
2、配偶或直系親屬同具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資格者,應擇一申請借住,並加計10點。
3、申請單房間職務宿舍者,眷口積點不列入計算。
(五)考績積點:
1、職員、職工依最近3年考績計點,甲等每年3點,乙等每年1點,丙等不計點。
2、教師按到校日起算,每服務滿1年以2點計算,不滿一年者不計點。最高以6點為限。
3、借調期間,考績不予計算。
(六)自有住宅及距離積點:
1、申請人居住地點在埔里鎮內3點,台中、彰化、南投境內6點,其他地區9點(以申請人本人之戶籍所在地為居住地)。
2、申請人本人、配偶及隨居任所之直系親屬目前於埔里鎮內未擁有自有住宅者加計10點。
(七)身心障礙及等級:申請人具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中度以上者加計20點,輕度加計10點。
(八)負責業務借用宿舍之需求程度:申請人有職務輪調或職務特別需要(如需輪值或假日、夜間值勤),由宿舍借住人提出相關證明,經宿舍調配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加計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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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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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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