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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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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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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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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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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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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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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學生,校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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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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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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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4月27日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自101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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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行政院定自101年7月1施行。 條文如下: 第 15 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 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 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 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 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 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 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 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 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 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 補助。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 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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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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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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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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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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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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