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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8296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2/6/25
承辦人員
陳玉珍
上傳人員
陳玉珍
類別
其它
對象
教職員工,學生,校外人士
性質
其它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222
主旨
100年4月27日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自101年7月1日施行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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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摘要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行政院定自101年7月1施行。
條文如下:
第 15 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 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 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 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 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 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 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 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 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 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 補助。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 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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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
89993
是否需要郵寄
最後更新日期
201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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