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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8293
承辦單位
總務處保管組
公佈時間
2012/6/22
承辦人員
許淑惠
上傳人員
許淑惠
類別
公告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總務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470
主旨
本校100學年度第2學期單房間職務宿舍(學人會館丙式房間)待配 通 知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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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摘要
受文者: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約聘教師、約聘研究人員及其他經校長核定相當教師資格者),委任以上職員、駐衛警,技工、工友
主旨:本校學人會館空間待配如說明,請轉知符合申請資格且有意配住者(現住戶除外)提出申請,請 查照。
說明:
一、 請轉知 貴單位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約聘教師、約聘研究人員及其他經校長核定相當教師資格者) (以下簡稱教師),委任以上職員、駐衛警 (以下簡稱職員),技工、工友(以下簡稱職工)符合借住資格有意申請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連同申請表遞送總務處保管組彙整,俾憑提請宿舍調配委員會辦理調配事宜。
二、 依據101年5月9日第372次行政會議通過新訂職務宿舍借住暨管理要點第五點規定:單房間職務宿舍中至少應保留2戶供職員申請借用,保留1戶供職工申請借用,並且與教師分開比點。
三、 本次空出待配學人會館房號為B19、B24、B39、B41、C15、C24等6間;另會館房號A12、A17、A18、B11、B40之現住戶依本校職務宿舍借住暨管理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已提出續住之申請,並參加公開積點評比,若現住戶之積點排序仍在可配住名額內時,現住戶有優先選擇續借原有房舍資格。 本次法定借住契約期間:自通知可遷入日期起算(一)新住者(未曾借住過學人會館):自可遷入日期起算10年住宿期限。(二)續住者(已住滿4年之現住戶):自本次借住滿四年之日再加6年,合計10年。(三)再住者:(曾經借住過學人會館並已遷出者)以新訂之職務宿舍借住暨管理要點規定10年期限扣除已借住期間後之剩餘期限。
四、 申請截止日期:101年7月5日(星期四)下午5:00止,將填妥完成並親自簽名(蓋章)及經單位主管核章之申請表併同相關文件先送人事室審核相關資料後再送保管組彙辦,逾期視同放棄,如有疑問請電洽本校保管組聯絡人:許淑惠組員(聯絡分機:2443)洽詢。
五、 為確實查核申請人之積點,有關兼任職務請附聘書影本證明,以利統計審查評比。
六、 依本校職務宿舍借住暨管理要點第十四點規定:留職停薪半年以上或對所借單房間職務宿舍未由本人親自住用半年以上者,應在一個月內遷出,故有上列情形者請勿申請,借住期間如遇有類似情形者,將依宿舍管理手冊第一章第六點第三項:「宿舍借用人不遵守宿舍規則或公約,經事務管理人員勸導無效者,簽請機關首長處理。」之規定辦理。另依行政院「宿舍管理手冊」第九點規定略以「借用宿舍經核定後,...應在15日內與宿舍管理機關簽訂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後遷入,其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公證費用為1,500元,併此敘明。
七、 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申請表請逕至本校總務處保管組網頁:http://www.doc.ncnu.edu.tw/affas/attachments/article/148/單房間職務宿舍(學人會館丙式房間)申請表.doc下載;借用表內相關資料採計至101.07.31止。

總務處保管組 敬啟
10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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