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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3832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1/8/17
承辦人員
全秀珠
上傳人員
全秀珠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308
主旨
轉知教育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訂定「抽取式儲存設備使管理注意事項」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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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摘要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抽取式儲存設備使用管理注意事項
100年6月29日正政字第1000002570A號函核定實施

一、為有效管理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抽取式儲存設備之使用與管理,確保公務資料保管及資訊安全之維護,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抽取式儲存設備,範圍如下:
(一)外接式硬碟。
(二)隨身碟。
(三)記憶卡。
(四)其他具資料儲存功能,並得直接連接電腦進行資料傳輸、複製之可攜式儲存媒體。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公用抽取式儲存設備,指由機關提供同仁使用,以便利公務處理、實現公務目的之抽取式儲存設備。私人抽取式儲存設備,指私人自行購置、使用之抽取式儲存設備。
四、使用抽取式儲存設備儲存或傳輸公務資料檔案,限於以公用抽取式儲存設備為之。
五、公務資料檔案區分限閱性資料及一般性資料,範圍如下:
(一)限閱性資料:經奉核定應予限閱或不宜公開之公務資料檔案,如簽陳及函稿內容,非經核可不得以抽取式儲存設備儲存或傳輸。
(二)一般性資料:非屬限閱性之公務資料檔案。
六、限閱性資料之儲存或傳輸經奉核定後,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對檔案設定密碼保護,並宜採唯讀方式儲存之,或採取其他防護設施。
(二)儲存或傳輸檔案時,應經主管許可。
(三)檔案使用完畢後,除應立即自抽取式儲存設備中刪除外,並應將儲存設備格式化,避免檔案遭到回復還原。
(四)辦理檔案銷毀作業時,檔案及資訊管理單位應會同派員全程檢視,刪除檔案管理系統內全部關聯紀錄及備份,確保完全清除檔案內容。
(五)存有本類檔案之抽取式儲存設備失效或損壞時,應填載註銷清冊送政風室備查。
七、一般性資料之儲存或傳輸,仍應注意避免檔案外流。
八、公用抽取式儲存設備之管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由各單位統一就財產編號及保管人員加以造冊列管。
(二)保管人員應妥慎使用保管,避免失竊、毀損及資料外流等情事發生。
九、公用抽取式儲存設備之使用,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公務相關用途為限。
(二)非必要不得儲存非公務資料檔案。
(三)非必要不得攜出辦公處所。
(四)非必要不得連接私人電腦設備。
十、辦公處所使用私人抽取式儲存設備,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非有必要不得將之連接公務電腦。
(二)該設備連接公務電腦前,應先確認其安全性,必要時得請資訊管理單位協助。
(三)不得使用該設備儲存公務資料檔案。
十一、已儲存公務資料檔案之抽取式儲存設備遺失或遭竊時,應立即通報資訊管理單位及政風室。
十二、各單位如有特殊保全需求,得請資訊管理單位協助,於特定電腦設備建立實體隔離機制,阻絕抽取式儲存設備之使用。
十三、本注意事項之實施情形,應列為機關資訊安全等維護檢查之項目,資訊管理單位及政風室並得會同稽核。
十四、違反本注意事項且經查證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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