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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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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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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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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秀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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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秀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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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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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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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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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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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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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訂定「抽取式儲存設備使管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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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抽取式儲存設備使用管理注意事項 100年6月29日正政字第1000002570A號函核定實施
一、為有效管理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抽取式儲存設備之使用與管理,確保公務資料保管及資訊安全之維護,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抽取式儲存設備,範圍如下: (一)外接式硬碟。 (二)隨身碟。 (三)記憶卡。 (四)其他具資料儲存功能,並得直接連接電腦進行資料傳輸、複製之可攜式儲存媒體。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公用抽取式儲存設備,指由機關提供同仁使用,以便利公務處理、實現公務目的之抽取式儲存設備。私人抽取式儲存設備,指私人自行購置、使用之抽取式儲存設備。 四、使用抽取式儲存設備儲存或傳輸公務資料檔案,限於以公用抽取式儲存設備為之。 五、公務資料檔案區分限閱性資料及一般性資料,範圍如下: (一)限閱性資料:經奉核定應予限閱或不宜公開之公務資料檔案,如簽陳及函稿內容,非經核可不得以抽取式儲存設備儲存或傳輸。 (二)一般性資料:非屬限閱性之公務資料檔案。 六、限閱性資料之儲存或傳輸經奉核定後,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對檔案設定密碼保護,並宜採唯讀方式儲存之,或採取其他防護設施。 (二)儲存或傳輸檔案時,應經主管許可。 (三)檔案使用完畢後,除應立即自抽取式儲存設備中刪除外,並應將儲存設備格式化,避免檔案遭到回復還原。 (四)辦理檔案銷毀作業時,檔案及資訊管理單位應會同派員全程檢視,刪除檔案管理系統內全部關聯紀錄及備份,確保完全清除檔案內容。 (五)存有本類檔案之抽取式儲存設備失效或損壞時,應填載註銷清冊送政風室備查。 七、一般性資料之儲存或傳輸,仍應注意避免檔案外流。 八、公用抽取式儲存設備之管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由各單位統一就財產編號及保管人員加以造冊列管。 (二)保管人員應妥慎使用保管,避免失竊、毀損及資料外流等情事發生。 九、公用抽取式儲存設備之使用,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公務相關用途為限。 (二)非必要不得儲存非公務資料檔案。 (三)非必要不得攜出辦公處所。 (四)非必要不得連接私人電腦設備。 十、辦公處所使用私人抽取式儲存設備,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非有必要不得將之連接公務電腦。 (二)該設備連接公務電腦前,應先確認其安全性,必要時得請資訊管理單位協助。 (三)不得使用該設備儲存公務資料檔案。 十一、已儲存公務資料檔案之抽取式儲存設備遺失或遭竊時,應立即通報資訊管理單位及政風室。 十二、各單位如有特殊保全需求,得請資訊管理單位協助,於特定電腦設備建立實體隔離機制,阻絕抽取式儲存設備之使用。 十三、本注意事項之實施情形,應列為機關資訊安全等維護檢查之項目,資訊管理單位及政風室並得會同稽核。 十四、違反本注意事項且經查證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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