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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3503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1/7/6
承辦人員
全秀珠
上傳人員
全秀珠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其它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249
主旨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疑義案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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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摘要
一、依教育部100年7月4日臺人(二)字第1000110131號函辦理。
二、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疑義案所稱「需安胎休養」之意涵係透過各種方式或醫療行為,包括:臥床休息等延長懷孕週數,至於療程多久,則根據病人臨床症狀等決定,並由醫師臨床判斷,無法用單一模式或療程適用於所有病人。故治療模式及療程,建議回歸由負責醫師專業判斷。
三、本案所詢懷孕教師檢具醫師診斷書記載,「妊娠第11週,嚴重嘔吐,宜在家休養貳週」,是否屬「需安胎休養」之範圍,仍應依前開說明就個案事實認定。惟僱主對於受僱者安胎休養請假之請求若有疑義時,必要時得要求受僱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檢附原函影本供參。


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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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
258265
是否需要郵寄
最後更新日期
20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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