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暨大文件公告系統
主資料: 文件公告查詢
友善列印匯出 Excel匯出 Word匯出 HTML匯出 CSV
回到資料主畫面頁
|
23503
|
|
人事室
|
|
2011/7/6
|
|
全秀珠
|
|
全秀珠
|
|
上級政府公文
|
|
教職員工
|
|
其它
|
|
否
|
|
249
|
|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疑義案
|
|
|
|
|
|
|
一、依教育部100年7月4日臺人(二)字第1000110131號函辦理。 二、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疑義案所稱「需安胎休養」之意涵係透過各種方式或醫療行為,包括:臥床休息等延長懷孕週數,至於療程多久,則根據病人臨床症狀等決定,並由醫師臨床判斷,無法用單一模式或療程適用於所有病人。故治療模式及療程,建議回歸由負責醫師專業判斷。 三、本案所詢懷孕教師檢具醫師診斷書記載,「妊娠第11週,嚴重嘔吐,宜在家休養貳週」,是否屬「需安胎休養」之範圍,仍應依前開說明就個案事實認定。惟僱主對於受僱者安胎休養請假之請求若有疑義時,必要時得要求受僱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檢附原函影本供參。
|
|
文件電子檔
|
|
258265
|
|
是
|
|
2011/7/6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