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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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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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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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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秀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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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秀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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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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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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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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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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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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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5月23日起,民法第982條修正改採登記婚制度,結婚當事人應辦理登記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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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發文字號:臺社(二)字第1000114863號 主旨:有關自97年5月23日起,民法第982條修正改採登記婚制度,結婚當事人應辦理登記後,始生效力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0年6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001246462號函辦理。 二、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現行結婚不論有無舉行公開儀式,仍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請各機關學校單位利用各種適當時機適時向教職員工生及民眾加以宣導,以促請民眾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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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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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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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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