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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3445
承辦單位
總務處保管組
公佈時間
2011/7/1
承辦人員
許淑惠
上傳人員
許淑惠
類別
公告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總務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365
主旨
關於職務宿舍居住事實認定,人事行政局函釋說明如附檔,請參照辦理。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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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摘要
關於宿舍居住事實認定,人事行政局函釋重點如下:
一、宿舍之設置主要在解決公教同仁執行職務之居住問題,不論當事人未實際居住之原因為何,只要不具備實際居住之要件,該宿舍依規定均應予以收回。
二、居住事實以一年實際居住滿183日為標準,未滿183日者認定為無居住事實。
三、公教人員帶職帶薪在國內外進修、考查、講學、研究或大專院校教師借調各機關服務,各機關仍應考查宿舍借用人一年內是否居住滿183日,倘有未符實際居住情事者,宿舍管理機關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收回宿舍。
四、詳細內容如附檔請自行參閱
文件電子檔
文件電子檔
文件大小
3570688
是否需要郵寄
最後更新日期
2011/7/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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