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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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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保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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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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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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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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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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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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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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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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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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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職務宿舍居住事實認定,人事行政局函釋說明如附檔,請參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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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宿舍居住事實認定,人事行政局函釋重點如下: 一、宿舍之設置主要在解決公教同仁執行職務之居住問題,不論當事人未實際居住之原因為何,只要不具備實際居住之要件,該宿舍依規定均應予以收回。 二、居住事實以一年實際居住滿183日為標準,未滿183日者認定為無居住事實。 三、公教人員帶職帶薪在國內外進修、考查、講學、研究或大專院校教師借調各機關服務,各機關仍應考查宿舍借用人一年內是否居住滿183日,倘有未符實際居住情事者,宿舍管理機關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收回宿舍。 四、詳細內容如附檔請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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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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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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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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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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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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