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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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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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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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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秀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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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秀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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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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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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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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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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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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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受理公保殘廢給付請領案時,請審視公保殘廢證明書首頁各欄及內頁醫師鑑定病情詳況與申領殘等編號是否填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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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之權益,貴要保機關於受理殘廢給付請領案件時,請惠予審視被保險人所送之公保殘廢證明書首頁各欄及內頁經醫師鑑定之病情詳況與申領殘等編號之相關欄是否填載,以利殘廢給付案件之審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公保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被保險人請領殘廢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1.現金給付請領書。2.領取給付收據。3.殘廢證明書:應由主治之醫院出具,各欄應據實詳填。並符合本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之審定原則,始予採認。派駐國外者,得由駐在地之治療醫院出具。四、其他證明文件:如經X光檢查者,應另檢附X光 報告。...。」合先說明。 (二)查公保被保險人請領殘廢給付案件,依規定應檢附經主治醫院出具之公保殘廢證明書以憑辦理。邇來,常有要保機關受理殘廢給付請領案件時,於所送之公保殘廢證明書應填載事項常有遺漏,致本部須再請要保機關轉知被保險人重行補證或洽主治醫院補填資料,易滋爭議,且延宕審理時程,影響被保險人之權益。 (三)為應公保殘廢給付案件之審理,並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請轉知所屬被保險人如洽請主治醫院出具公保殘廢證明書時,有關公保殘廢證明書首頁各欄均應請主治醫師詳實填載,尤其「疾病或意外傷害名稱」、「初診日期」、「殘廢部位」、「殘廢症狀是否固定且治療終止」、「殘廢情形是否其他治療方法可以改善」、「經鑑定符合公教人員殘廢給付標準表」、「確定成殘日期」及「出證日期」等各欄均請務必填載;又證明書內頁殘廢標準及病情詳況填註說明中經醫師鑑定之病情詳況與申領殘等編號之相關欄亦應請詳實填列。 (四)請 貴要保機關於受理給付申請案件時,如遇被保險人所送之公保殘廢證明應載各欄有遺漏填載之情事,請轉知被保險人應先送請出具證明書之主治醫院補齊後再送本部辦理,以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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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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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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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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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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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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