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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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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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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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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秀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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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秀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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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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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學生,校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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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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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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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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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塑造創新之組織文化,提升行政效能,各機關對業務推動上具創新成果之公務人員,請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或列為陞遷評分之重要參據,以利創新成果與陞遷評核相互連結,請 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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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塑造創新之組織文化,提升行政效能,各機關對業務推動上具創新成果之公務人員,請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或列為陞遷評分之重要參據,以利創新成果與陞遷評核相互連結,請 查照轉知。 說明: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4月20日局考字第1000033000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各機關公務人員發揮創新思維、勇於建言革新,塑造創新之組織文化,提升行政效能,培養公務人員創新動機,對於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具有研究創新,經採行確具成效者,請各機關依下列規定予以鼓勵:(一)依獎章條例、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及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等規定,得由主管機關報請該主管院核頒獎章,或遴薦報送主辦機關參加模範公務人員或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 (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及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等規定,各機關對所屬人員提出具體革新措施,經評估確具成效者,得列入核予各類考績及平時考核獎勵之重要依據;或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規定,得由各機關自定獎勵基準並酌予獎勵。 (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1條規定,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並得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及行政院92年1月14日院授人力字第0910048759號函規定,以上開人員核予嘉獎、記功、記大功等情形,於上開評分標準表獎懲項目內採計陞任評分。 三、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具有研究創新,經採行確具成效者,除依上開規定辦理外,各機關亦得審酌於機關陞任評分標準表個別選項中自訂得採計評分之項目,或於辦理渠等人員陞任評分時,由各單位主管提供具體意見送請機關首長於陞任評分綜合考評時作為評分之重要參據,俾利創新成果與陞遷評核相互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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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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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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