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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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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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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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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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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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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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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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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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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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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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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九十二年度單位財產盤點作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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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本校各單位(含系、所、中心) 副本:本校會計室、保管組 主旨:本校九十二年度單位財產盤點作業,訂於本(九十二)年 七至九月期間由總務處保管組會同會計室派員至 貴單位 盤點財產,敬請配合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照辦。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事務管理規則第一一五條規定:「各機關之財產,應由 管理及使用單位隨時盤查,至少每一會計年度,實施盤點一次, 並應作成盤查(點)紀錄。」之規定辦理。 二、 復依行政院事務管理規則第一一四條規定:「各機關員工離職 時,應將經管或使用之財產照單交還,如有短缺而未賠償者,除 不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並追保責賠外,其情節重大者,依法究辦。」 茲以上開規定財產保管人於職務異動時,應儘速辦理財產移轉, 填造「財產移動單」或「財物移交清冊」,完成移交手續,據以 健全財產管理制度,未辦理移轉手續者,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保 管人負責。 三、 各單位初盤紀錄(財產明細清單),敬請 貴單位確實依盤點重 點項目清查,詳填初盤紀錄,並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擲交 總務處保管組彙整。 四、 本次盤點作業確實時間將於一週前另以電話聯繫,屆時敬請單位 財產總保管人協同辦理盤點事宜,其盤點結果並依規定作成盤點 紀錄送單位主管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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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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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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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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