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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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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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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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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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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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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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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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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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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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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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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有關教職員如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參加在職勞工一般健康檢查,學校已依規定負擔健康檢查費用者,另受檢者自負額外費用,不得再向學校申請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新台幣3500元,請查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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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文機關:教育店 來文日期:92年04月11日 來文字號:台人人三字第0920049782號 正本: 副本: 主旨:如文,另學校依規定補助教職員四十歲以上者每兩年一次之健康檢查每人三千五百元,請多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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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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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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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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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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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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