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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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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網中心綜合業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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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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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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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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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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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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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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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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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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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關於辦理活動或研習時,針對音樂著作若有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或其他利用行為時,應注意著作權法規相關規定,避免侵權,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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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學校或校內單位、社團或學生於辦理活動或研習時,常有涉及他人音樂進行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或其他利用行為,為避免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虞,除合於著作權法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者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又利用音樂著作時,如有合於著作權法第47條第3項所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情形而據以引用時,務請依該條第4 項「… 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之規定辦理。
三、另依著作權法第81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仲介團體」。是以,如有旨揭音樂著作之使用,亦得洽明是否有相關著作權仲介團體得就該著作取得授權。檢附著作權仲介團體名冊乙份供參(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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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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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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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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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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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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