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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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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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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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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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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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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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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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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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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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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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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單位財產保管人善盡財產保管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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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請本校各單位財產保管人對使用中之財產善盡保管之 責,以符合上級規定及審計單位查核。
說明:依行政院祕書處編印「事務管理手冊財產管理篇」第 四十八條規定:「使用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應善盡 保管之責,不用時應繳回財產管理單位,不得私自移 轉或借撥。」,又依事務管理規則第一一四條規定: 「各機關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或使用之財產照單交 還,如有短缺而未賠償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文件, 並追保責賠外,其情節重大者,依法究辦。」,及第 一六六條規定:「物品保管人員,對經管之物品,應 負妥善保管之責;如因過失損壞或遺失,應負賠償之 責。使用人對借用物品亦同。」故請本校各單位財產 保管人對使用中之財產善盡保管之責,以符合上級規 定及審計單位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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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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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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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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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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