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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1281
承辦單位
保管組
公佈時間
2002/10/28
承辦人員
官世芳
上傳人員
官世芳
類別
公告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總務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379
主旨
請各單位財產保管人善盡財產保管之責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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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摘要
主旨:請本校各單位財產保管人對使用中之財產善盡保管之
   責,以符合上級規定及審計單位查核。

說明:依行政院祕書處編印「事務管理手冊財產管理篇」第
   四十八條規定:「使用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應善盡
   保管之責,不用時應繳回財產管理單位,不得私自移
   轉或借撥。」,又依事務管理規則第一一四條規定:
   「各機關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或使用之財產照單交
   還,如有短缺而未賠償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文件,
   並追保責賠外,其情節重大者,依法究辦。」,及第
   一六六條規定:「物品保管人員,對經管之物品,應
   負妥善保管之責;如因過失損壞或遺失,應負賠償之
   責。使用人對借用物品亦同。」故請本校各單位財產
   保管人對使用中之財產善盡保管之責,以符合上級規
   定及審計單位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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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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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0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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