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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117413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26/9/17
承辦人員
李沛臻
上傳人員
李沛臻
類別
公告
對象
無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否
瀏覽次數
9
主旨
教育部函轉(再)任聘僱人員者當年度慰勞假計算方式,及轉(再)任公務人員(聘僱人員)者之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與未休假加班費核(結)算方式一案。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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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依人事總處115年8月28日函說明三表示,前揭事項自116年1月1日起依下列規定辦理,至生效日前之過渡期間,請各機關本於權責處理:
(一)聘僱人員慰勞假計算:聘僱人員再任年資未銜接,或由其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轉任聘僱人員者,到職當年轉(再)任前後「在職月數」,比照公務人員一律計算至年終。
(二)公務人員(聘僱人員)辭職且已知將於同年度轉(再)任者,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核(結)算採以下方式辦理:
1、原則:當事人離職時,當年度之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應全數辦理結算。
2、例外:由當事人提出書面切結,敘明其所欲請領之未休假加班費日(時)數且日後不再變更;原職機關應出具離職證明書,並敘明當事人已請休假日(時)數、已請領之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及已核發之未休假加班費日(時)數,新職機關據以依請假規則第8條第3項規定重新核算轉(再)任到職後之休假日數及國旅卡休假補助費額度,倘重新核算後之國旅卡休假補助費額度高於原職機關者,則改以較高額度控管。
三、另人事總處115年8月28日函說明四檢附 案例 說明、切結書範例、離職證明書應載明事項範例,擬錄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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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
16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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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最後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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