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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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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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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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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沛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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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沛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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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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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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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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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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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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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釋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非專業 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 家庭照顧假規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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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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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勞動部115年5月12日勞動條4字第1150148104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第20條規定略以,受 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 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次依性工法施 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略以,受僱者依法請家庭照顧假時, 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之 形式,法無明文。 三、旨揭家庭照顧人力之類型及法源依據,經勞動部會商衛 生福利部後分類說明如下: (一)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下稱兒少法)第60條或第62條相關規定,具有 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二)類家庭:地方政府依兒少法安置兒少時,亦得交付於 團體家庭,類家庭屬於團體家庭之一,由非專業不支薪的工作人員所組成,其照顧人力亦準用兒少法第60條或第62條相關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四、由於旨揭照顧人力依兒少法第60條及第62條規定,具有 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縱非屬永 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考量旨揭照顧人力身兼 受僱者身分,實務上仍有照顧被安置之兒少而有向雇主 請假之需求,亦得依性工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 五、另有關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可由旨揭照顧人力逕向地 方政府社政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遞交「安置服務 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用印後(如附 件),做為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之證明。倘勞資雙方 對申請表有釐清之需求時,由各地方勞政主管機關移請 社政主管機關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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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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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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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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