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暨大文件公告系統
主資料: 文件公告查詢
友善列印匯出 Excel匯出 Word匯出 HTML匯出 CSV
回到資料主畫面頁
|
113989
|
|
研發處綜合業務組
|
|
2025/12/16
|
|
林聖婷
|
|
林聖婷
|
|
校外機關來文
|
|
教職員工,學生,校外人士
|
|
研發
|
|
否
|
|
1
|
|
衛生福利部函知「115年建置性創傷復原中心計畫」申請案(校內截止日至114/12/29止)
|
|
|
|
|
|
2025/12/29
|
一、衛生福利部函知「115年建置性創傷復原中心計畫」申請案(校內截止日至114/12/29止)。 二、計畫內容: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2、財團法人機構、基金會、大專院校設有社會工作或心理諮商相關系所者。 3、立案之社會團體、社會工作師公會、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4、經核准設立並領有開業執照之心理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 (二)受補助單位提供性創傷復原服務(含個案初評)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接受至少10小時以上性創傷復原相關訓練課程,並於申請計畫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具我國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且執業登記於受補助單位者。 2、具我國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證書,且執業登記於受補助單位者。 3、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 5 條應考資格規定者。 4、於本計畫提供性創傷復原服務至少 4 年以上經驗者。 (三)補助原則: 1、所提計畫之服務區域包含山地離島、資源匱乏者,或服務對象以心智障礙者、跨性別、同志、原住民、新住民等多元文化族群為主者,優先補助。 2、計畫採「按件計酬」、「專業服務方案」2 種補助方式,申請單位應擇 1 申請。 (四)申請單位請檢附以下資料,並於申請期程截止前函送本部保護服務司(通訊地址:11558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6 段 488 號 6 樓),收件時間以送達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時間為準: 1、申請表及申請計畫書書面資料一式 5 份及電子檔。 2、單位立案證明或開業證明影本 1 份。 3、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會談核准相關證明(無則免附)。 4、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五)本案詳細資訊請閱計畫簡章(如附件)。
|
|
|
|
0
|
|
是
|
|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