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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113989
承辦單位
研發處綜合業務組
公佈時間
2025/12/16
承辦人員
林聖婷
上傳人員
林聖婷
類別
校外機關來文
對象
教職員工,學生,校外人士
性質
研發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1
主旨
衛生福利部函知「115年建置性創傷復原中心計畫」申請案(校內截止日至114/12/29止)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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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25/12/29
摘要
一、衛生福利部函知「115年建置性創傷復原中心計畫」申請案(校內截止日至114/12/29止)。
二、​計畫內容: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2、​財團法人機構、基金會、大專院校設有社會工作或心理諮商相關系所者。
3、​立案之社會團體、社會工作師公會、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4、​經核准設立並領有開業執照之心理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
(二)​受補助單位提供性創傷復原服務(含個案初評)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接受至少10小時以上性創傷復原相關訓練課程,並於申請計畫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具我國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且執業登記於受補助單位者。
2、​具我國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證書,且執業登記於受補助單位者。
3、​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 5 條應考資格規定者。
4、​於本計畫提供性創傷復原服務至少 4 年以上經驗者。
(三)​補助原則:
1、​所提計畫之服務區域包含山地離島、資源匱乏者,或服務對象以心智障礙者、跨性別、同志、原住民、新住民等多元文化族群為主者,優先補助。
2、計畫採「按件計酬」、「專業服務方案」2 種補助方式,申請單位應擇 1 申請。
(四)​申請單位請檢附以下資料,並於申請期程截止前函送本部保護服務司(通訊地址:11558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6 段 488 號 6 樓),收件時間以送達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時間為準:
1、​申請表及申請計畫書書面資料一式 5 份及電子檔。
2、​單位立案證明或開業證明影本 1 份。
3、​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會談核准相關證明(無則免附)。
4、​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五)​本案詳細資訊請閱計畫簡章(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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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文 附件電子檔 369874  
計畫簡章 附件電子檔 581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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