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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113699
承辦單位
研發處綜合業務組
公佈時間
2025/11/24
承辦人員
林聖婷
上傳人員
林聖婷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學生,校外人士
性質
研發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0
主旨
教育部函知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所指「國家重點領域、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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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30/11/24
摘要
一、教育部函知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所指「國家重點領域、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
二、旨揭事項業經教育部第2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審議通過,由教育部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以114年11月17日臺教高(一)字第1142203068A號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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