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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11013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08/3/14
承辦人員
全秀珠
上傳人員
全秀珠
類別
校外機關來文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247
主旨
97年度鄉村地區住宅修繕及興建補貼申請,內政部業已於97年2月26日辦理公告,受理申請,同仁如有需求,相關表件請逕至內政部營建署下載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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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摘要
內政部97.2.20內授營宅字第0970800584號令訂定發布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行政院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院臺建字第○九六○○四三八四○號函核定之農村改建方案,為辦理鄉村地區住宅之修繕及興建補貼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鄉村地區私有合法住宅(以下簡稱住宅)修繕興建補貼及設計協助方式如下:
(一) 修繕補貼:
1.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2.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3.縣(市)主管機關協助修繕。
(二) 興建補貼:
1.興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2.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三) 設計部分:
1.免費提供具有地方特色之設計圖說。
2.免費提供簡易修改個別圖說。
前項鄉村地區私有合法住宅,指都市計畫範圍外地區,私有合法建物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或「農舍」字樣之建築物。
第一項之修繕及興建補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申請,且同一時間內,不得同時接受本方案及其他政府補貼計畫二種以上之住宅補貼。但依社會福利相關法規或社會救助法申請之住宅修繕補貼者,不在此限。
已接受第一項修繕或興建費用補貼者,十年內不得再申辦第一項之補貼或其他政府辦理之住宅補貼。
曾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或協助者,十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第一項之補貼;獲第一項之補貼者,十年內不得再次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獎勵或協助。
三、鄉村地區住宅修繕興建補貼及設計協助由本部就下列事項辦理公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縣(市)政府及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張貼公告,並得輔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周知:
(一) 申請資格(含住宅修繕或興建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表一,以下簡稱評點基準表)。
(二) 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
(三) 修繕或興建補貼計畫辦理戶數。
(四) 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
(五) 費用補貼之額度。
(六) 受理申請之單位或機關(並註明聯絡地址及電話)。
(七) 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八) 其他必要事項。
四、資格審查程序如下:
(一) 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補貼案件資料不全者,應一次通知限期於十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縣(市)主管機關將審查合格之申請案列冊後,由本部營建署轉交財稅機關提供申請人、配偶、同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之家庭年收入、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縣(市)主管機關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審查申請人資格。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期間屆滿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經審查不符資格之申請人,得於受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七日內,以書面向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補正及說明,逾期視為棄權。
(二) 申請補貼經審查合格,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年度辦理戶數,於審查完成後一個月內依評點基準評定之點數高低,依順序及計畫辦理戶數分別發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興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
(三) 申請住宅修繕或興建補貼者因最低評分相同致超過當年度辦理戶數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上開評分相同者,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並依抽籤結果發給中籤戶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興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
五、申請修繕或興建之補貼者,得依下列條件,增加評點權重:
(一)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平均每人每月收入低於新臺幣二萬七千元,並按不同等級具不同之評點權重。
(二) 家庭成員符合下列弱勢資格條件之一者:
1.身心障礙者。
2.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3.單親家庭:指申請住宅修繕或興建補貼時離婚滿一年、喪偶、配偶服刑一年以上、配偶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未曾結婚,且育有子女為未成年或年滿二十歲仍在學而需照顧者。
4.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
5.重大災害災民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6.重大傷病或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7.原住民。
(三) 家庭成員一人以上,並按不同人數具不同之評點權重。
(四) 申請人生育子女三人以上。
(五) 申請興建住宅之坐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位於既有鄉村區。
2.位於依法規應予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之住宅拆除遷居農村社區。
3.零星農舍拆除遷居農村社區者。
前項第五款第二目所稱應予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指依附表四所列地區;農村社區(指鄉村地區一定規模之既有集居聚落)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農村聚落之聚居人口數達二百人以上之地區。
(二) 原住民或離島地區之農村聚落聚居人口數達一百人以上之地區。
(三) 以土地重劃辦理完成之農村社區。
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目所稱零星農舍,指非屬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八條以集村方式興建之農舍。
六、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修繕費用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 年滿二十歲。
(二) 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已滿二十歲仍在學或身心障礙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三) 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僅持有一戶使用執照逾十年之老舊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已滿二十歲仍在學或身心障礙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須僅持有一戶住宅)。
(四) 家庭年收入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且其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
申請人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除持有申請修繕之住宅外,尚持有其他十二坪以下之共有住宅但未居住於該住宅(戶籍未設於該處)者,得視為符合前項第三款規定,於評點時予以減分。
七、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修繕費用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修繕住宅坐落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含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含電子戶籍謄本)。
(三) 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物測量成果圖(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或「農舍」字樣)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申請人擬修繕之住宅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未能提出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物測量成果圖者,應由申請人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合法房屋證明認定之。
(四) 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下列條件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含電子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下列文件: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3.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家暴事件保護令影本或由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單位轉介之文件影本。
4.重大災害災民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5.重大傷病或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6.申請人生育子女三人以上者: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再行檢附與申請人不同戶籍子女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含電子戶籍謄本)。
(五) 具第六點第二項條件者,應檢附共同持有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
(六) 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申請書件所附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之證明文件,縣(市)主管機關應負保密之責。
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達者,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其郵戳日期無法辨認者,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三日。
八、申辦修繕住宅貸款程序:
(一) 經核定為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房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物、土地登記簿謄本與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並依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妥房地抵押權設定登記,於簽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撥款,逾期者,以棄權論;另應於撥款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住宅修繕,並檢附修繕前、後之照片予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備查。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依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二) 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於核撥貸款後,應將申請人所持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收存備查。
(三) 承辦貸款金融機構依本作業規定及因徵信、授信規定等因素駁回申請人之申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該管縣(市)主管機關。
九、申辦修繕住宅費用程序:
(一) 經核定為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應於核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住宅修繕,並檢附修繕前、後之照片、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及申請人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予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予以撥款。逾期者,以棄權論。
(二) 修繕住宅補貼費用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最高補貼新臺幣六萬元。
(三) 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人所附修繕照片,前往現場勘驗,發現照片有虛偽情事者,應撤銷申請人之補貼資格。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人郵局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帳戶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將修繕住宅補貼費用撥入指定人之郵局帳戶)後,以申請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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