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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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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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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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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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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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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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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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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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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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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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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2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以臺教高(五)字第1122202521A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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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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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修正重點為:新增電子教師證書發放依據,並規範電子教師證書應記載項目。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2條: 教師資格經審定合格者,發給送審等級之教師證書。 教師證書以紙本發放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黏貼最近三個月一吋半身正面相片及加蓋鋼印: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四、審定等級。 五、證書字號。 六、年資起算。 七、送審學校。 八、發給證書之年月日。 教師證書以電子證書發放者,應記載前項各款事項,格式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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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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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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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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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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