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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100415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23/9/1
承辦人員
温婌婷
上傳人員
温婌婷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30
主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2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以臺教高(五)字第1122202521A號令修正發布。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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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23/12/31
摘要
一、本案修正重點為:新增電子教師證書發放依據,並規範電子教師證書應記載項目。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2條:
教師資格經審定合格者,發給送審等級之教師證書。
教師證書以紙本發放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黏貼最近三個月一吋半身正面相片及加蓋鋼印: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四、審定等級。
五、證書字號。
六、年資起算。
七、送審學校。
八、發給證書之年月日。
教師證書以電子證書發放者,應記載前項各款事項,格式由本部定之。
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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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
477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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