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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100273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23/8/16
承辦人員
蕭如杏
上傳人員
蕭如杏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26
主旨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7點及「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第4點,並自112年8月11日生效。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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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本次修正主要為利行政院院長彈性指定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之複審程序召集人,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7點第 1項第2款規定『複審:由本院院長指派本院政務人員及相關機關首長七人至九人擔任評審委員,並自評審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審查結果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簽報院長核定』,並配合修正「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詳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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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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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教育部書函 附件電子檔 144203  
附件1 附件電子檔 167515  
附件2 附件電子檔 82377  
附件3 附件電子檔 89196  
附件4 附件電子檔 62055  
附件5 附件電子檔 5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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