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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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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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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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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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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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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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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學生,校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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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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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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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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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並於97年以前選擇投保勞工保險,如屬在職期間「因公成殘」者,得依「101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發給年終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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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文機關:教育部 來文日期:102.07.15 來文字號:臺教人(四)字第1020104994號
一、查銓敘部97.03.19.部退一字第0972917218號函略以公營事業機構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應一律參加公保。但考量保障當事人權益,於97年3月19日前已參加勞工保險者並繼續在原事業機構任職者,仍繼續參加該保險;惟是類人員嗣後調任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時,即屬他機構之新進人員,應改參加公保。 二、復查101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因公成殘軍公教退休人員係發給年終慰問金對象之一。前述所稱因公成殘,依軍公教人員相關保險法規定之標準認定。 三、於97年3月19日前選擇繼續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之公務員,在職期間因公成殘,並依該條例領取職業災害之失能給付有案,該條例自屬上述發給注意事項所稱「軍公教人員相關保險法之範疇」,是類人員得依規定發給年終慰問金。 四、檢附相關函文如附件供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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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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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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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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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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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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