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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33348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3/7/16
承辦人員
陳玉珍
上傳人員
陳玉珍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學生,校外人士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150
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並於97年以前選擇投保勞工保險,如屬在職期間「因公成殘」者,得依「101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發給年終慰問金。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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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摘要
來文機關:教育部
來文日期:102.07.15
來文字號:臺教人(四)字第1020104994號

一、查銓敘部97.03.19.部退一字第0972917218號函略以公營事業機構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應一律參加公保。但考量保障當事人權益,於97年3月19日前已參加勞工保險者並繼續在原事業機構任職者,仍繼續參加該保險;惟是類人員嗣後調任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時,即屬他機構之新進人員,應改參加公保。
二、復查101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因公成殘軍公教退休人員係發給年終慰問金對象之一。前述所稱因公成殘,依軍公教人員相關保險法規定之標準認定。
三、於97年3月19日前選擇繼續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之公務員,在職期間因公成殘,並依該條例領取職業災害之失能給付有案,該條例自屬上述發給注意事項所稱「軍公教人員相關保險法之範疇」,是類人員得依規定發給年終慰問金。
四、檢附相關函文如附件供參照。

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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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
32571
是否需要郵寄
最後更新日期
2013/7/1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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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銓敘部97.03.19.部退一字第0972917218號函 附件電子檔 27136  
1020705總處給字第1020035688號 附件電子檔 50620  
1020708總處給字第1020040592號 附件電子檔 2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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