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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30210
承辦單位
總務處保管組
公佈時間
2012/11/16
承辦人員
許淑惠
上傳人員
許淑惠
類別
公告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總務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282
主旨
關於職務宿舍借用契約內容及公證費用說明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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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摘要
各位同仁大家好
因為有多位同仁對於職務宿舍借用契約內容及其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有疑問,在此提出說明,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的法源依據是行政院頒佈宿舍管理手冊第九點規定:…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網址如下
http://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J060103003
本校早期住宿職務宿舍同仁未辦理借用契約公證手續是因為,考量本校職務宿舍是有一定借用期限,期限一到,住戶接到通知通常就自動遷出,從來沒發生過住戶占用宿舍不還之情事,加以不想增加借用人負擔且上級單位對於職務宿舍借用契約公証事由,亦未列為重點查核事項,故當時承辦人員便宜行事,未要求所有住戶均須辦理借用契約公證程序,但是這種情形到99年底開始產生變化,之後不論是審計部或是教育部來校辦理相關業務查核時,均會把宿舍借用契約的公證程序是否有辦,列為重點查核事項,本校在99年曾被審計部查到職務宿舍借用契約未辦理公證,當時這個案子被列管了將近4個月,隔年6月教育部來校查核時又因為辦理不完全被提出糾正,對於業務單位來說,承受了莫大的壓力,故其後對於所有申請住宿職務宿舍的人員包括校長,均要求必須依法配合辦理公證程序,並非刻意刁難住戶。
另關於宿舍借用契約內容也是依據行政院頒定宿舍管理手冊附件七的格式範例訂定,並非本組自行訂定, 尚請諒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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