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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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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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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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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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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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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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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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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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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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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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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中途離職請領退撫基金退費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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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人員中途離職者,如不再任公職,得於辭職後五年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會專案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 2.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3.「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申請書」應由當事人自願提出申請,本人親自簽名蓋章後,由最後服務機關學校函送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 4.申請退費如經領回,嗣後再任公職,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併計退撫年資領取退撫給與,亦不得申請補繳已發還之基金費用。 5.請領離職退費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6.離職退費人員如轉任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退休者,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向基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發給政府及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依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100年11月4日台管業二字第100091401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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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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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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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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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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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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