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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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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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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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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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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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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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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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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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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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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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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示: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人員之退休再任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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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示: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人員之退休再任疑義 法源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發文日期: 101.04.09 發文字號: 臺人(三)字第1010048948號
1.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退休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停止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2.上述退休人員1年內不得同時再任原服務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如再任前開職務外之其他職務應受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的限制,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3.再任有給之公職,目前係指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而言。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
4.另已於1010327函送立法院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第24條第1項第2款明定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學校專任教職員或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者,停止領受退休金之權利。俟完成立法程序公佈施行後,退休再任事宜應依修正通過之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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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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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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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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