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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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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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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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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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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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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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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學生,校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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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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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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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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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機關學校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公職或禠奪公權原因消滅後,辦理恢復優惠存款等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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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依教育部101年4月6日臺人(三)字第1010055633號 書函辦理。 二、摘要: (一)基於簡化行政作業,政府機關因更名或新增為支給機 關,無須再與臺灣銀行簽訂「退休公教人員一次退休 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契約。 (二)退休人員因再任公職或褫奪公權原因消滅後,辦理恢 復優惠存款之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1.上述人員逾2年始申請恢復優惠存款,應自其辦妥優惠 存款手續之日起,始得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如於2年 內完成恢復優惠存款手續者,其優惠存款金額仍儲存 於臺灣銀行之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仍得以再任或 禠奪公權原因消滅之日為其優惠存款計息起始日。(按 銓敘部99年1月4日部退二字第 0993145181號書函所定 之原則辦理) 2. 是類人員若無法親自辦理恢復優惠存款手續者,得 比照優惠存款續存方式,檢附相關證件,委託親友或 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亦即居住臺灣地區者得簽具委 託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委託親友代辦;旅居海外者 於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得委託親友代辦或 以書面通 之方式辦理(惟赴大陸地區者,仍應親自辦理)。 3. 是類人員未及辦理恢復優惠存款手續即亡故,因其並 未與臺銀簽訂優惠存款契約,其遺族不得要求補發退 休人員自再任或禠奪公權原因消滅之日起至亡故日止 之優惠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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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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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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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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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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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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