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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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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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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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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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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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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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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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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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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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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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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扣繳房租津貼併入數額返還請求權時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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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扣繳房租津貼併入數額返還請求權時效事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3.22總處給字第10100296681號函)
為使各機關扣繳房租津貼併入數額返還請求權時效有所遵 循,經本總處於101年3月16日會商有關機關,並獲致決議 以:「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及考量減少爭訟並減輕各機關負 擔等實務上運作情形,針對溢領房租津貼併入數額之追繳 ,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 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爰僅得追繳 未逾5年時效之房租津貼併入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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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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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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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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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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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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