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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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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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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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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秀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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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秀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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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機關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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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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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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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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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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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短期職務代理及各類臨時性職務如何認定是否屬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第10條第1項第5款所定全職工作相關事宜」會議紀錄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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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函 機關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648 承辦人:王永偉 電話:02-82366633 E-Mail:gasign@mocs.gov.tw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發文字號:部退三字第100342285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研商「短期職務代理及各類臨時性職務如何認定是否屬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第10條第1項第5款所定全職工作相關事宜」會議紀錄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說明: 一、 依本部民國100年8月5日會議決議辦理。 二、 查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100年1月1日以後,再任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之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停辦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上開所稱職務,依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第1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係以全職工作為認定要件之一;其中所稱全職工作之認定標準,前雖經本部以100年5月3日部退三字第10033440712號令釋有案,惟其中各公務機關(構)、學校或軍事單位於執行實務上,對於短期職務代理及各類臨時性職務是否屬本部上開100年5月3日令所定「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之範疇仍有疑義,爰經本部召開前開會議並獲結論。請依下列認定原則覈實辦理: (一) 各機關(構)原應由編制內職員執行之持續性、常態性、經常性工作,但改由臨時人員擔任之職務,應屬本部前開100年5月3日令所定「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各類臨時職務」。 (二) 各機關(構)為執行「具法令依據,且訂有執行計畫報經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第4項所定主管機關核准或經該主管機關授權核准之政府專案業務」而僱用臨時人力從事之職務,或因應緊急危難事件而僱用臨時人力從事救助之職務,均非屬本部前開100年5月3日令所定「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但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上述職務之期間,其連續任職期間應以「6個月」為限(包含連續於不同專案計畫任職者或在跨越不同年度之單一專案計畫連續任職者);超過6個月期限者,自超過之日起開始停止領受月退休金,至實際離職之日止;至於在同一年度再任期間累計逾6個月者,亦同。 (三) 各機關(構)現職人員短期請假之職務代理工作,若代理期間未逾1個月者,非屬本部前開100年5月3日令所定「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但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上述職務期間,以同一年度內累計不得逾6個月為限;超過6個月期限者,自超過之日起開始停止領受月退休金,至實際離職之日止。
正本:國防部、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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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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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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