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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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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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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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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衣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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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衣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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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機關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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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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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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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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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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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5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民國100年9月7日會銜修正發布一案,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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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點選以下文件內容(教育部100年9月21日臺人一字第1000168971號函)。 二、本次修正,係為規範基礎訓練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經獲准重新訓練一次者,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之訓期計算事宜,爰於第二十五條增訂應加計該受訓人員重新參加基礎訓練之訓期,為該員之本訓練重新訓期屆滿日之規定,以應實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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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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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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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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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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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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