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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3946
承辦單位
學務處生輔組
公佈時間
2011/8/31
承辦人員
顧月杏
上傳人員
顧月杏
類別
其它
對象
教職員工,學生,校外人士
性質
其它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290
主旨
100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注意事項
關鍵字
相關連結
文件有效期限
摘要
申請方式:請於100年10月20日前至生輔組網站/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金申請系統(https://ccapsrv.ncnu.edu.tw/hedu2/)登錄資料後,並於100年10月21日前檢附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及成績單送至生輔組查核。未完成相關手續者或逾期者,恕不受理。

申請資格
(一)對象:本校中華民國國籍且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如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本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操行成績未達7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二)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得檢附相關證明資料申請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三)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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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
46080
是否需要郵寄
最後更新日期
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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