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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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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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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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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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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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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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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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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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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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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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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釋,學教教職員退休再任縣(市)議員或鄉(鎮、縣轄市)民代表,因屬無給職,不受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得繼續支領月退休金及辦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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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文機關:教育部 來文日期:九一年九月十六日 來文字號:台九一人三字第九一一三二七三五號 正本: 副本: 主旨: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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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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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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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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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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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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